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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逃跑被抓住算逃逸么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08人
律师解析:
醉驾车祸肇事意图逃离现场且被查获者,将被视为逃逸罪名成立。
无论是醉驾还是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均属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举,性质尤为恶劣。
在此种情形之下,肇事者试图通过逃避法律责任的方式来减轻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然而,逃逸行为不仅无法掩盖其违法事实,反而会使违法者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其清醒为止,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五年之内,该肇事者将不得再次申请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为营运机动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同样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清醒为止,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十年之内,该肇事者将不得再次申请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即便重新获得了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得再从事任何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工作。
此外,若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止其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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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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