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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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关于尚未实际注入资金的
股权,其在法律层面上依然具备可转让性。
在这个过程中,股权的出让方及接受方需双方明确划分并达成共识,即对于尚未实际
出资的部分,谁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因为作为接受方,必须要对未实际出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负担,有所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各方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互相转让他们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然而,当股东将自己的
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第三方时,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的同意。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股东需要以
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传达股权转让的内容,并等待对方30天的回复。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没有回应,那么便被视作默许了这次股权的转让。
另外,如果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反对此次转让,那么这些反对者必须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若不愿意购买,也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而对于已经得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他们需要通过协商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如果协商无果,则按照转让当时各股东的
出资比例来决定购买权的归属。
当然,如果
公司章程对此类股权转让另有特别规定,那么就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未实际注入资金的股权转让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潜在的
法律纠纷,例如公司的
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接受方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进行这类股权转让时,我们必须审慎对待,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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