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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如何界定标准责任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21人
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责任的具体评判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内容:在突发交通事故之后,倘若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追责而采取逃跑行为的话,此时会被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在对这类行为进行责任判定时,逃逸方往往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若有充足证据显示对方当事人亦负有过失责任的话,则可适度减轻逃逸方所应承担之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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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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