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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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时,有担保的债权通常能优先受偿。这种债权在债权人中,清偿的份额比普通债权高。破产财产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先用来偿还担保权人的有担保债权,这是为了保护担保权人的权益,稳定市场经济体系的金融秩序。

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很重要: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最先被清偿的。 2.员工工资、社保和补偿金,这是对员工的保障。 3.欠缴的社保费和税款,这是国家的权益。 4.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最后的清偿。 有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内优先受偿,不足或没有担保物的,按普通破产债权处理。

根据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资产,应按照以下顺序分配:首先偿还员工薪资、福利等债务;其次清算基本养老、医疗附加险及经济补偿;然后处理其他社保和税务义务;最后赔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按比例公平分配。

破产清算时,首先要扣除破产诉讼费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三个层次偿还剩余财产:一是员工薪资、医疗、工伤赔偿和抚恤金;二是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税款;三是普通债权。如果财产不足,将按照比例分配。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时,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按顺序清偿:担保债权、员工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