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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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均负到期债务,可同等抵销,对方履行瑕疵可拒绝。 2.顺序履行抗辩权:多重债务需按顺序履行,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若一方履行有误,对方也可拒。 3.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履行顺序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一方丧失偿债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行履行方可中止合同履行。

合作合同中,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后给付方若履行能力减弱,可能面临违约风险;履行顺序严格,义务较重者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主要义务方需举证对方无力偿债;首担债务应在清偿期限内;若后方未提供足够担保,将影响其义务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方债务同等类似且无履行顺序规定时,应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请求;不安抗辩权,指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将不能履行时,可中止履行,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后再继续履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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