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断
环境污染罪中
直接责任人身份的标准主要涵盖以下数个方面:首先,凡是在涉及到污染行为决策、指挥、组织以及实地执行等环节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通常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
例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担任要职的
高管、具体负责环保业务的管理层人士,若是他们以明确命令或积极推行之势推动了污染行为,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
其次,那些实地操控污染装置和处理污染物的员工,如果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将引发环境污染的潜在后果,那么同样有可能被视为直接责任人;
再次,对于那些故意掩盖、谎报环境污染事态实情,或是阻挠环保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从而导致环境污染后果进一步恶化的相关人员,他们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
直接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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