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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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允许在一定情况下提前解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长原则上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任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发现其确实涉嫌犯罪,但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其罪行轻微,无需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刑罚,那么就可以考虑提前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及程序要求关于取保候审的必要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指控者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在独立情况下适用附加型刑法;其次,若存在较为严重的健康问题,导致其生活无法自我照料,同样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制度;再者,对于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来说,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那么这种方式也是可行的;最后,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强制性的措施,依照常规情况,是不应当对其进行先期的逮捕。然而,若在执行取保候审阶段出现了特别状况,公安部门则可以依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实施逮捕的申请。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他们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或者又犯下了新的罪行,那么公安机关就有可能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的请求。

在刑诉过程中,逮捕之后仍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尚需考虑具体案件情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身处嫌疑阶段,或是被告方在庭前辩护阶段,他们能够遵守侦查机关、公诉机构或者审判部门的调查和司法程序,并且在羁押期间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则取保候审的申请才有可能得到批准。

当涉及到取保候审阶段之前所经历的拘留期限时,这些时间往往会被纳入刑期的计算范围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那些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他们在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之前所度过的拘留时间,将被视作已经实际执行过的刑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审判程序所需的漫长等待时间,给嫌疑人带来不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