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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提供场所怎样算严重犯罪行为人

时间:2024.08.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对是否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视为严重犯罪行为,需要对比掌握众多元素进行全面分析。
一般而言,若提供的场地面积庞大,参与者涌入众多,赌注金额数额惊人,或已酿成不可忽视的社会负面影响,那么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一种严重犯罪行径。
如某当事人已知晓周围有人从事赌博行为,并且以有计划之势、长远态势,数次为这些赌客提供固定且面积较大的场所,极大地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力并使得众多人士纷纷参与,赌资累积亦达到了令人瞠目的地步时,此种情况就极易被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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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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