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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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型诈骗的认定中,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注意:1.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不想还钱。2.通过编造谎言、掩盖真相等手段骗取借款。3.借款金额要较大,导致出借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在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客观事实。

判断是否构成民间借贷诈骗,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借款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三是借款人是否达到法定的诈骗金额标准。如果借款人虚构用途(如治病),实际却用于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获得款项后失联拒绝还款,就容易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若某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未能按约还款,且未采取虚构身份、虚假抵押等欺骗手段,则不直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若该债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引诱他人借款并签订合同后拒不偿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判定。

民间借贷若涉及虚假陈述、隐匿实情及非法占有意图,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该罪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使用虚假身份签约或无履约能力下诱使对方履行合同。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综合考量双方意图、行为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及非法占有目的等因素。一旦所有要素符合犯罪构成,民间借贷即可能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该违法行为涉及欺诈、虚假借贷,诈骗者可能卷走借款、挥霍诈骗所得,甚至持续对多人实施诈骗以逃避还款。行为人故意不归还本金与利息,对受害者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态度恶劣,可能导致自身深陷债务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