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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如何认定为逃逸罪的标准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58人
律师解析:
刑法理论中,通常所称的“交通逃逸罪”实则为“交通肇事逃逸罪”之简称,该罪名专门针对的是那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负有相关责任却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关于这类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选择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身并无任何事故责任,也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者,如果行为人存在诸如酒后驾车以及无证驾驶等可疑因素,同时在报警之后,未履行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而是选择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然后又再次返回的情形,亦可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此外,即使行为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在报案之后,却无故离开医院,或者虽然将伤者送至医院,但却向伤者或家属提供虚假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后便自行离去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最后,如果行为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选择逃匿,或者虽然离开现场,但却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然而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事实,那么这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与对方进行协商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且未留下真实的个人信息,同时还有证据表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那么这些行为也都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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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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