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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素包括哪些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78人
律师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财物,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涉及金额较大者所应负的刑事责任
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首先,主体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道自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会对所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日常管理活动及声誉造成破坏,仍然抱有放任或希望这样的后果出现的心态;
最后,在客观方面,其具体展现形式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再以这些财物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涉案金额须达到一定规模。
这里的"职务便利",特指行为人在其主管、分管、经手等职责范围内所享有的便利条件。
至于"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则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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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相奎律师

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

现任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原国家公务员、公职律师;持有司法考试证书、SAC证券从业资格、AMAC基金从业资格;拥有多起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经历,办理多起案值过亿疑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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