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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谁立案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通常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展开调查和立案
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将本机构所拥有的资金私自借用归为私人个人使用,或者以借款形式转借予他人;
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较大数额)而且超过了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期限但是该款项数额巨大并用于追求个人经济收益目的,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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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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