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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能否获得知情权

时间:2025.03.1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程序中,被拘留者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悉权。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此项行动时,应向被拘留者展示具有法律效力拘留证明书(拘留证),同时详细交代其被拘留的具体缘由以及关押场所。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某人进行拘留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
而在拘留行为完成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
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该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关情况。
当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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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兴米律师

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

潘兴米律师:创始合伙人,事务所主任。1985年毕业于西南大学,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执业30年+。历任数届贵州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致公党贵州省委经济与法制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擅长方向:(1)经济犯罪的预防与辩护:(2)企业法人结构治理;(3)工程建设项目法律事务论证:(4)对我国司法精神及理念的改革及变化内涵把握精准,对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具有综合独到经验。有效办理过千余件民商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案件诉讼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复杂民商法务的经验。有10余件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有20余件取保候审、不起诉的成功案例:有为受害单位和个人追回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以上业绩。主管企业综合法律服务团队、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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