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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返还被侵占财产的义务主要归属于受贿单位本身,换句话说,受贿单位有责任将非法获得的财产予以退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由单位的决策部门或者高层领导组织协调实施退款事宜。然而,若受贿单位无能力清偿其所负债务,相关的责任人员,例如直接责任的管理层及其他直接相关责任人,有可能须承担共同偿还返还资金的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涵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若此类单位实施了行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被判定为单位受贿罪,面临刑事追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持有国家控股权的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倘若其构成单位受贿罪,则应当参照前述法规进行处罚。

单位集体受贿罪的概念及特征在我国刑法中,所谓单位受贿罪,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实施的,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取不正当财产,并且为他人谋求特定利益的行为。在构成单位受贿罪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前提,并且这种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索要他人财产或非法接受他人财产,必须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结合,才能够被认定为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畴单位受贿罪的发起者和执行人主要集中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国有性质的组织机构。具体而言,这种违法行为就是这些国有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他人那里获取或接受了财物,且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活动中,以各种名义在账外暗中收取回扣费的行为。

单位能否成为受贿罪的承担者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公司及企业、国有全资或合作的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是指上述各类单位,通过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情节严重者,或者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私下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