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
刑事拘留的相关事宜上,被
羁押的人员往往无法与
家属或其他人士会面。
刑事拘留指的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他们接手处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的特定紧急状况下,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定为
现行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在这个刑事拘留的阶段里,由于案件尚处在
侦查阶段,为了确保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以及避免可能出现的
串供、
销毁证据等不良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被羁押者与其亲属或他人见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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