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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所羁押人员会见吗

时间:2025.03.1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24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的相关事宜上,被羁押的人员往往无法与家属或其他人士会面。
刑事拘留指的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他们接手处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的特定紧急状况下,对于那些已经被判定为现行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在这个刑事拘留的阶段里,由于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为了确保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以及避免可能出现的串供销毁证据等不良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允许被羁押者与其亲属或他人见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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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勇律师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劳动仲裁、合同纠纷。 业务精湛,服务贴心!值得您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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