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部门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有关
逮捕申请的书面文书起七日内,予以评估并作出
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此种情形下,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话,公安部门必须遵循指令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同时应将实施这一决定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
处理方式迅速向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且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部门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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