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特殊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的
刑事拘留将导致
国家赔偿之责。
具体而言,倘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因错误
拘留做出了决定,如根本不存在
犯罪事实或
证据严重不足,亦或是在拘留之后决定
撤案、不予
起诉,或者在未经审判前
提起公诉后被法院裁定宣告无罪而终止
刑事追责程序等情况出现,那么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便有权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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