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特定情况之下具备相应条件的贩
毒犯可获得
减刑或
假释的机会,然而这其中的规定颇为严格,体现了对贩毒行为的严重性和严重后果的认识。
一旦被判定犯有
贩毒罪行,对于罪犯是否能够得到减刑与假释,需深入考虑其所
犯罪行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监狱中接受改造的表现等诸多关键因素。
倘若所谓的罪犯在狱中的日常生活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狱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活动之中,并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以至于实际行为有所改良或进步,那么他们便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减刑机会;
若是具有
立功表现者,理论上同样有望获得减刑的待遇。
然而,若罪犯在改造过程中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则毫无疑问地会立刻被予以相应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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