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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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形式。刑事拘留乃是一项强制性质的举措,属于临时且相对紧急之措置,而非正式的法律惩处手段。具体来讲,刑事拘留系由公安部门针对犯罪嫌疑对象所采取的一种强迫性处置措施,其目的在于阻止潜在的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以及预防犯罪分子逃脱、自杀等危害行为的发生。

刑事拘留是否纳入刑期范畴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刑事拘留期间所涉及之刑期计算方法。在管制刑罚的案件中,如已在判决生效前先行实施了羁押措施,则每过一天的羁押将被视为折抵两天的刑期;同样地,在适用拘役与有期徒刑的案情中,若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所施加的羁押已经超过一天,那么这一天的羁押也将被视为折抵一天的刑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出 37 日。此项规定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为了案件的调查工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必须在获得到检察院批准之后方可执行。在尚未定罪量刑之前,拘留期限包含了从申请批准逮捕之日起计算的时间,但通常不得超过一个月。如若在此期间未能得到逮捕批准,则必须将其释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进行调整。

在常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设置为37日。其中涵盖了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初步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0个自然日,以及随后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所占用的时间上限,其时长为7个自然日。在这段时间内,若未能顺利完成相关的侦查工作或是无法就是否应予逮捕作出决定,则该名嫌疑人将被释放并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期范畴之内。刑期,乃依据法院裁决所宣告的刑罚执行期限;然而刑事拘留则是侦查环节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种暂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显著区别。唯有待法院判决定谳之日起,罪犯方始被判处相应刑罚,逾期即开始计算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