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仅仅依赖于
同案犯的口头陈述往往无法独立构筑出足以指控
盗窃罪的定罪依据。
在此类
刑事法律程序之中,要实现合理且有效地判罪,必须集结成一条严密且无疏漏的
证据链条,以
保证所收集到的证据具备足够的确凿性、充分性以及可靠性。
然而需明白,同案犯的口头声明往往被视为言词证据,其主观色彩浓厚且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
若仅有同案犯的口头陈述作为唯一的证据来源,却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相互印证,那么就很难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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