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杨春恒,男,汉族,中国籍,现就职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3],并担任主任律师职务 [2]。潍坊市第三届律师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潍坊市潍城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 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专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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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导致被害人死亡之法律评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绑架导致受害者死亡者,应依法定罪为绑架罪。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如若不幸导致受害者身亡,无论是出于蓄意谋害还是疏忽大意所引发的死亡后果,皆仅认定为绑架罪行。但是,倘若因绑架过当而无意造成受害者死亡,则将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需没收其个人财产。

关于绑架致使被害人生命遭受侵害的罪犯应否被判处死刑,应由法院依据其所实施之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对整个人类社会体系造成的破坏程度等诸多综合性因素进行全面深入的考量和权衡。通常情况下,绑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将会面临无期徒刑或极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将被课以剥夺全部个人财产的经济重罚。

1. 在涉及到绑架案件中的死者情况时,凡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因素,无论是出于人为故意,抑或纯粹的疏忽大意所致,皆应视为绑架罪中的后果加重情形,依情节严重程度加以惩治,或判处较重刑罚,甚至是并处罚金。2. 所谓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绑架行为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死亡,其犯罪行为与其被害者的离世存在着明显的直接因果关联。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至少是过失的罪责。

关于绑架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责任判定问题在原先的刑法体系下,将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作为绑架罪法定刑提高的重要依据,仅将之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即绑架罪,并适用于相应的法定刑加重情况。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因酒后斗殴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刑期为何鉴于涉案人员在酗酒之后所引发的打斗,并最终导致了他人的不幸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亦或是过失犯罪即过失致人死亡罪。倘若该事件确系故意为之,那么犯罪分子将面临着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严重者则会是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