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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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受到故意伤害的精神抚慰金应当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还有就是手段以及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的情节来进行计算的。比如说,如果因为侵权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是在精神抚慰金,应当就是属于死亡抚恤金。

不一定,如果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再支持精神损失费,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刑事部分已经审理完毕,被告人赔偿的主动性和可能性较小。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数额能否补偿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所受的精神损害,能否起到抚慰的作用。这个数额对于加害人来说能否直到制裁的作用,使其避免下次再犯。这个数额能否对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下的人有一般的警示作用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2、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