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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危险驾驶罪的责任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235人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系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赶竞赛,情节恶劣者;
或酗酒后仍驾车者;
以及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出核准的搭乘人数,或严重违背规定行车速度的;
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追究,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者;
(2)酗酒后仍驾车者;
(3)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严重超出核准的搭乘人数,或严重违背规定行车速度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若存在前述两项行为,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惩治,会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若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甚至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相关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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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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