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检察机关完全具备对被取保候审者采取收监措施的权力。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其本身并不能代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已经结束。
若在此期间,
犯罪嫌疑人出现了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使得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重新
羁押,以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话,那么他们便会毫不犹豫地作出收监的决定。
例如,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妨碍
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等严重
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果断决定对其实施收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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