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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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的取保候审申请,其最终审批权限集中于负责该案件侦查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亦有权对是否准许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作出决策。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方式的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检察机构被赋予了对案件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因此它同样拥有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权。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审判环节上法院亦具备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利,然而在本文所讨论的话题范围内,我们主要聚焦于检察机构的审批权限。

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监管机关一般是被取保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派出所会对被取保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他们遵守规定,比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本市,且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需要在24小时内报告。

醉酒驾驶案件中的取保候审批准权限一般由公安部门行使。当公安机关收到犯罪嫌疑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时,他们会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综合考量,从而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决。取保候审的决定往往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估,并考虑其是否具有逃逸、阻碍诉讼程序等潜在风险。

解除取保候审之权限,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授权和审核批准。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在案件侦破阶段对是否允许取保候审作出决策;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是否准予解除取保候审进行裁定;而到了法庭审理阶段,法院将作为取保候审的最后把关者,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后进行最终决定。这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均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