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的落款一般应当填写所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的具体行政机关名称。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三种机构主体。
对于由公安机关做出的相关决定而言,落款则会以该公安机关之名以及公章来明确其
法律效力和真实性;
若
司法程序进入了检察院或法院环节,相应的落款就应该是由这两级法定机关出具,并加盖具有权威性的公章予以确认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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