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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长职务侵占罪主体包括什么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110人
律师解析:
生产队长的身份条件使得他们具备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
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被定义为特定人群,他们涵盖了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类型机构中的在职员工。
对于生产队长这个具体角色来说,若他们在执行工作职能的过程中,借用自己的职权便利,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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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朝君律师

辽宁晨夕律师事务所

源朝君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办理过各类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工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新的经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脉关系。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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