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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到了咋办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97人
律师解析:
当取保候审的有效期结束之后,执行机构(或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在距离期满之日的15天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决定部门(就是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那个部门)关于该情况以及明确是否将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加以明确表达。
若案件得以顺利完成侦查程序且相关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并未构成犯罪,亦或是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着手解除该取保候审的状态;
若是需进一步进行侦查考证,亦或是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则可能有必要变更为其他的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监控居住阶段内,不可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全过程。
对于侦查中发现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是取保候审、监控居住正当有效期届满的情况,都应该尽快解除取保候审、监控居住这两种拘留方式。
在解除取保候审以及监控居住的过程中,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控居住的人员以及相关的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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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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