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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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受贿行为的判定并非仅仅基于行为人自身是否直接收取了贿赂,而是涵盖了通过第三方,例如配偶,代为接收或协助接收贿赂的所有可能性。若在此过程中,妻子对丈夫实施受贿行为起到了教唆、协助甚至是掩盖赃款的作用,那么她将有可能被视为受贿罪的共犯而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协助共犯者,应当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来进行惩处。倘若在共同犯罪行为当中扮演的是辅助性角色,便可视为从犯;反之,若受他人威胁而实施协助行为,且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较为轻微,则应当将之归入胁从犯类别。

斡旋受贿在中国刑法中属于受贿罪范畴,而非行贿罪的帮助犯。行贿罪涉及向公职人员输送财物以谋利,而斡旋受贿则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通过第三方收受财物。因此,斡旋受贿者并非协助行贿,而是独立构成受贿罪。两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或受贿案件立案标准如下:贪污或受贿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二十万元的,视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三百万元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罪共犯,即协助行贿者,在我国刑法中,根据其犯罪作用和情节严重性量刑。若扮演辅助或次要角色,可能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刑期需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由法院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