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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钱给我怎么做担保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借款协议中涉及到对第三方担保的需求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第三百九十一条的具体内容,若第三方提供了担保,但未经其书面明确表示同意,债权人擅自允许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进行转移的话,那么该担保人将有权拒绝承担对应的担保责任
这就意味着,在借款担保的过程中,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未经书面同意的债务转移都有可能导致担保人责任的豁免。
另外,依据第六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机关法人,除非得到国务院签发批准书许可其可以作为保证人,否则同样不得参与借款担保活动。
同样地,那些以公益事业为主要宗旨的非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也是不被允许担任保证人的角色。
因此,为了确保借款担保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债权人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而且担保人绝对不能来自于机关法人、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相关机构,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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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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