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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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要是借钱给别人当担保人,这可是可以的。担保人,就是签个担保合同什么的,然后答应如果那个人还不起钱的话,就得帮他还上。这个担保,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你作为担保人,是要负起一定的还款义务的。不过,法律也会保护担保人的利益,比如说规定了担保的金额和时间等等。但是,做担保人也是有风险的哟,万一那个人没能按时还钱,你可能就要替他还。

欠债人或其他人可以把他们的东西拿去做抵押,替自己的债务打个包票。也就是说,这个欠债人或者其他人可以把自己的资产,比如房子、车子、贵重物品之类的东西拿去抵押,但是这些东西还是会留在原来的地方,只是你要记住,这些东西已经是属于债权人的了。如果这个欠债人不能按时还款,或者真的有什么问题出现了,那债权人就可以先把这个被抵押的东西拿到手,然后再考虑剩下的事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明文规定,保证合同成立的宗旨在于有效维护债权人债权利益的顺利实现。尽管在此条款内,并未直接陈述银行能否被允许担任保证人,以确保个人之间借贷业务得以顺利展开。然而,本条文明确赋予了保证合同诸多基本元素,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的相互约定,同时也确立了保证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应负有的责任。实际上,银行作为保证人,确实有可能为个人间的信贷活动提供担保服务。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第六百八十九条以及第六百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倘若某人为他人借贷行为进行举证担保,那么他/她将有可能遇到如下几种潜在的风险:首先,一旦举证对象无法依照约定日期内归还债务时,那么提供举证担保的对象就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负起相关的举证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了偿还贷款本金、溢付的利息、罚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用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之明文规定,保证合同产生的根本宗旨在于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其具体含义表现在:若债务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到期债务或在预定情况下发生,则保证人须负有清偿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此,作为保证人,您拥有为他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的资格,但需注意与债权人(即通常所说的借款人)签署相关保证合同,且此合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