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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抵押车借钱不还怎么处理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若友人以其为抵押之车架作为借款的保障措施,然而此项债务却未能在约定时间之内得到清偿,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质权人(暨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为自身权益提出履行义务的诉求,亦可选择与担保人协议,以质押物(即抵押车辆)进行折现,或者通过公开拍卖、变卖质押物的方式,以获取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押物折现或变卖的过程中,应参考市场公允价格。
实践操作中,质权人可遵循如下步骤:
首先,要求债务人为其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若债务人为无力偿还,质权人可与其协商,以车辆折现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再次,若协商无果,质权人可依法对车辆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以优先偿还债务;
最后,若车辆价值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质权人仍有权利继续追索剩余债务。
若友人拒绝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实现质权,包括但不仅限于拍卖或变卖车辆。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包括是否支持质权人的请求以及如何执行判决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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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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