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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检察院起诉谁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由检察机构代表政府提起诉讼,起诉对象往往是那些实际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们。
就具体情形而言,此类犯罪者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之人:
首先是直接引发交通意外事故,并在事故过程中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进而酿成了严重后果(譬如致使他人受伤严重、死亡甚或使得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害等)的机动车驾驶员;
其次则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若其行为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迫他人违规驾驶,从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亦有可能成为检察机构的起诉对象。
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构会根据公安机关所收集到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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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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