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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两次醉酒驾驶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法律条例,酗酒后驾车的行为已然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
若个人在一年之内经历了两次以上酗酒后驾车的情形,将会承受更为严重的刑事惩罚。
尽管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酗酒后驾车的具体刑罚标准,然而,根据该法条所蕴含的精神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屡次实施同类型违法行为往往会遭受比初次更为严厉的惩处。
因此,一年内发生两次酗酒后驾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更长期限的拘留,同时也可能面临更高额度的罚款。
具体的裁决结果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其中包括醉酒程度的轻重、驾车过程中所处道路状况的优劣、是否引发交通事故等诸多因素。
倘若一年内的两次酗酒后驾车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甚至可能触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进而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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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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