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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摩托车造成他人死亡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明文,倘若醉驾摩托酿成他人伤亡之恶果,将被视为“违反交通运输行政规范,进而引发严重交通事故,致使他人罹受重伤乃至身亡”的恶行。
故此,这种行为应当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至于最终的司法裁决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譬如驾驶员体内酒精浓度、事故发生之际的实际状况、肇事者是否存在回避法律追责的行为等等。
醉酒驾车行为同时伴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例如以超速行驶、无照驾驶等方式酿成事故),肇事者有可能将被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进而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
假如醉酒驾车肇事后仍选择畏罪潜逃,使得受害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那么肇事者极有可能被指控犯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重罪,并遭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然而,明确的司法判决需要与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比对,唯有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方能得出合法且公正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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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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