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对充满情感纠葛的
借贷纠纷案件做出裁定时,我们必须严格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四条来进行深入的分析解读。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若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债权凭证,提出了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而被告对此予以反驳或者反诉,同时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
纠纷并非由民间借贷行为所引发,则法院应该依据已经查证清楚的事实基础和
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具体到感情纠葛这类特殊案件,我们在确认其中涉及的
借贷关系时,务必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债权凭证的本质以及其具体条款,比如
借款合同、欠款条据等等,这些都需要明确无误地表达出借贷关系;
其次,我们要考察双方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共识,也就是
借款人是否有意愿借款,而出借方是否愿意出借;
再次,我们要核实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发生过,包括款项的实际交付以及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最后,我们还需寻找证据来证明借贷行为的产生是源于感情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例如赠与、投资等等。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诸如借款合同这样的债权凭证,并且成功证明他们的款项交付以及借贷的共同意愿,然而被告却辩护说这笔款项的产生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例如赠与,而不是借贷关系的话,那么法院就需要详细调查案情,判断该笔款项是否符合借贷关系的特征。
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充足到足够证明款项的产生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那么法院就应该按照这个法律关系来进行审理。
总而言之,对于这种感情纠葛中存在的借贷关系的认定,我们需要全面了解掌握债权凭证、借贷共识、款项交付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四条
法规作出相应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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