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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车辆撞死人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明文规定,若一位司机于饮酒之后驾车并引发了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不幸身亡,此种情形便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在对其进行量刑裁决之时,将会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其中包括驾驶员体内酒精浓度、事故发生当时的详细状况、以及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不当行为等等。
倘若涉案人员的酒驾行为尚未达到醉酒标准(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未超出80mg/100ml),且并不涉及诸如无照驾驶、超速驾驶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那么他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随之而来的就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
然而,若是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过高或是涉及到其他加重犯罪情节,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譬如,若酒驾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离现场,进而导致受害者因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最终丧生,那么他将可能被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最重可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量刑结果还会受到案件诸多细节因素的影响,例如驾驶员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受害者自身的过失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加重犯罪情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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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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