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所规定,若个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仍竭尽全力为之提供资金结算等方面的便利,且该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已经相当严重,那么此举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涉及的资金数额超过人民币1万元时,通常会被视为“涉案
情节严重”,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中的经济利益往往较为巨大。
但是,在考虑是否构成
刑事罪行及其相应
刑罚的同时,还需斟酌其他因素,如被告人事先对
犯罪事实的解及把握程度、是否存在任何减轻或
加重处罚情况等。
除此之外,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且退还
非法所得资金,则这种做法可能对最终判决结果产生正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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