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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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但是取保候审没有社会风险;或者这个人身患重病、处于孕妇或者哺乳期,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这个人被羁押的期限已满,但是案件还没有审结,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维持诉讼程序,那么他/她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以下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等特殊群体,若进行取保候审,可不致于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形。

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如没有社会风险、身患重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都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对于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要继续取保候审以维持诉讼程序的情况,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一般来说,累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自伤自残逃避调查、严重暴力及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是不允许取保候审的。累犯、团伙主犯、逃避侦查的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嫌疑人,也都不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