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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危险驾驶罪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要包括:追逐竞驶、饮酒后驾车、严重超员超速行驶及违背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面。
然而,吸食毒品本身并非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条件,因为这与法条中所列举的各类危险驾驶行为并不完全吻合。
然而,若在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导致其行为符合了上述法条所列的危险驾驶情形之一,例如醉酒驾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吸食毒品后驾驶的具体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
在此前提下,如果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行为未能导致法条中所述的危险驾驶情形发生,那么可以确认即使存在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也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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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3、吸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重伤的,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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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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