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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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是故意为之,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款,即使明知这样做会损害公共权力,也照样去做。 从心理层面上看,贪污犯罪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故犯,并且期望犯罪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是对犯罪结果持放任态度,即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仍然放任其发生。 总之,贪污者会利用职权,故意非法获取公款,不管是积极追求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都构成贪污犯罪。

贪污犯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人明知侵犯了公共财产,还积极追求这个结果;间接故意的人明知可能损害公款,但却放任不管。这两种情况都体现了对公共财富的非法侵占意图。

根据中国刑法第383条,贪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故犯,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具有明显的故意性质。这与过失犯罪不同,后者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或避免危害后果。因此,贪污罪不属于过失犯罪,而是典型的故意犯罪。

贪污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公有财物意图。《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按贪污数额和情节量刑,较大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加罚金;巨大或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加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及可能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公诉前如实交代、悔过、退赃,符合情况可从轻、减轻或免罚,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可能被终身监禁。总之,根据主观要件、数额情节和悔罪退赃情况定罚。

贪污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过失实施了相应行为的话,则此时是不能够认定构成此罪的,若是依旧不知道贪污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