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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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那些涉嫌犯罪然而尚未被依法逮捕的嫌疑人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首要目标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借机躲避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等程序。在此过程中,被拘留者将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以协助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且基于此基础之上,执法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考量是否有必要申请正式逮捕令。

在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期间内,由羁押场所(通常是看守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被拘留者提供法律常识教育、道德观念培养以及如何遵循监所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指导和培训。同时,还鼓励他们参与适当的体力劳动。若公安机关决定将被拘留人员转为逮捕候审状态,应在拘留期届满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与批准。在此种特例情形之下,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迟一日至四日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拘禁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与其选定的或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会面和通信。这保障了他们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同时,能通过与律师沟通,获得辩护资料,掌握案件进展,为法庭辩护做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拘禁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与其选定的或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会面和通信。这保障了他们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同时,能通过与律师沟通,获得辩护资料,掌握案件进展,为法庭辩护做准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拘留者,处五天至十天拘留,在拘留所内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项目和时长因规定和个体而异,主要是基础清洁、维护等体力活,非高级专业工作。被拘留者须遵守规定,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