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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如何才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包括利用伪造或不实身份材料获得的信用卡
使用已失效或标注无效的信用卡;
未经许可擅自获取他人信用卡所用或滥用信用额度等行为。
特别是指那些具有侵占他人财产意图的持卡人,无视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期限进行透支消费,甚至在银行多次追讨还款未果的状况下仍旧拒不偿还。
在此种情形下,若是持卡人所涉透支金额达到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判定标准,那么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了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这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则是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确立,通常都是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与教训来灵活调整的。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某位人士就是采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日常购物,其整体消费额度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又在银行反复催促之下依然拒不归还欠款,那这个行为就完全符合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元素,可能面临的处罚结果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罚款。
而若涉及到的数额更高,或是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话,那么相应的惩罚也会更为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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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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