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该法条款并无明确阐释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侦查行为是否能持续进行下去,然而却明确规定了在取保候审阶段内,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不能发生任何间断。
因此,基于该法条款清晰明了的文字表述,我们有理由相信,在
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行为应继续进行,且在这个过程中,侦查工作并不应该因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就被中断或终止。
换言之,在取保候审的限度之内,侦查工作有权力和义务以持续的方式进行,直到证实其不再具备追究
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不可避免地结束为止,接着便可依据法律规定,适时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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