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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如何判定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53人
律师解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需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主体须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
二是当事方行为导致严重交通意外的出现;
三是该交通意外导致重大健康损害和生命丧失,或者所涉及的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就您所描述的情形而言,若司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在停车后开启车门,令车门撞伤路人甚至酿成死亡危机,便可能存在违背交通运输规则制度的违法行为
但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此桩交通意外是否与司机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联性。
倘若该名司机通过确凿证据证实自身无过失,或者其行为与交通意外的发生并无必然联系,那么就可能在法律上避免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然而,单个案件的审判权属于中国司法系统,具体判断将基于大量证据和法律条文展开,既包括对涉案驾驶员主观过错的深入调查,也包括对事故发生过程的细致了解。
在特定案件中,法官必须在全面分析相关事实后,才能根据相关法条对司机的行为作出应有的评判:究竟适用何种法律条款进行立案,亦或是进一步判定其应负的责任范围。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案驾驶员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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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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