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醉驾精选解答 > 宿醉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吗

宿醉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92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明文规定,醉酒驾车乃是一类犯罪行为,称为“危险驾驶罪”。
特指驾驶员在过量饮用烈性酒后,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出法定范围的情况之下,依然冒险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若驾驶员的醉酒程度已经达到了醉酒的标准,那么他的行为就会被视为醉酒驾驶,从而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是否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则需视具体案情及相关证据,并参照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做出判断。
例如,若醉酒驾驶者的行为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并且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可能会考虑不予起诉。
但是,如果醉酒驾驶者的行为已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或者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检察机关通常会依法提起公诉。
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全面权衡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免除处罚,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总而言之,关于醉酒驾驶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是否应予起诉的问题,必须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只要醉酒驾驶的行为满足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从原则上来讲,检察机关都应该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