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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认罪认罚书要签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被定义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将被关押人进行强制性的释放,旨在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的追究。
关于认罪认罚这一概念,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刑罚
至于是否需要签订认罪认罚书,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判断。
在认罪认罚制度的框架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机会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达成认罪认罚的协议,进而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法律效果。
这类协议通常包含认罪认罚书的签署,以此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证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书的签署并非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在上述法条中有详细规定,包括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身体状况、羁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提出申请,并不一定需要签署认罪认罚书。
总而言之,是否签署认罪认罚书并非决定能否取保候审的唯一要素。
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便未签署认罪认罚书,同样有权提出申请。
反之,若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也未必能够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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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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