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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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通常为自诉罪,但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利益时,国家机关会介入。若个人行为既侵犯名誉权又构成诽谤,理论上两罪可并罚,但实践中需根据案件细节决定。如果诽谤确实严重损害了名誉且满足罪名要件,法律上可能允许并罚,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通常为自诉罪,但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利益时,国家机关会介入。若个人行为既侵犯名誉权又构成诽谤,理论上两罪可并罚,但实践中需根据案件细节决定。如果诽谤确实严重损害了名誉且满足罪名要件,法律上可能允许并罚,但最终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诽谤罪、侵犯名誉权罪并不一样,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两种罪名的犯罪主体不同,在主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犯罪的行为存在着差异,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不相同。

诽谤罪与名誉权处罚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刑事处罚,一个是民事责任。如果恶意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后果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报警,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诽谤与侵犯名誉权是不一样的。因为两者之间是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比如说法人团体组织是不能够成为诽谤罪犯罪对象的,但是侵犯名誉的话是可以的。还有就是在主观过错要求方面都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