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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应该做些什么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文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则:未得到执行机关书面批复许可,严禁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域居住之地;
若个人地址、职务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作出调整,须于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在接到司法部门传唤指示时,务必及时赴案听召;
禁止以任何手段妨碍证人的合法作证行为;
不得实施销毁、篡改证据,或者通过串通口供等非法途径来规避法律制裁
另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遵循诸如不得进出某些特定场所、限制与其亲属朋友的接触以及通讯联络、禁止参与各类公共活动,以及将护照及其出行证照、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移交给执行机关统一保管等多项或单一的规章制度。
倘若被取保候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以上所列举之规定,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部扣留。
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还可能被勒令书写悔过书,再次支付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强制实行监视居住乃至予以逮捕等法律惩戒措施。
对于那些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并被判定需逮捕者,司法机关可先对其处以拘留,后再依据具体情况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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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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