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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誉权和诽谤罪能一起定罪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03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诽谤犯罪乃属“自诉”性质的犯罪,但若其对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整体利益构成严重侵害则需由公权力介入。
当某位人士之行为同时触犯损害名誉权及诽谤罪时,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两罪名可合并论处。
然而,实际操作中能否实现两罪并罚仍须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节予以审慎考量。
若诽谤行为确已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严重伤害且满足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两罪名便有可能并罚。
然而,最终是否实行并罚,仍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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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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