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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传唤几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122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之后的传唤次数并未在此细则中有明确的限制要求。
此条法则主要着重于规定了相关人员传唤、拘留的地点、时间、方式及应确保各类涉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鉴于此,关于取保候审期间传唤次数的问题,我们建议您查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进行裁量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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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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